6.1 一般规定


6.1.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6.1.2 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5 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
6.1.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1.7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6.1.8 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6.1.9 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出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防沉降措施。
6.1.10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
6.1.11 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6.1.12 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
6.1.13 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6.1.14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6.1.15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6.1.16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6.1.17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6.1.18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6.1.19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6.1.20 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
6.1.21 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6.1.22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
6.1.23 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2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
6.1.24 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2 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
    3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通道处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4 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5 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 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
    7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栓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
6.1.25 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500kV及以上换流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 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
    3 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
    4 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6.1.26 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 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
    3 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除审核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6.1.2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承担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尚应符合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防爆要求。
6.1.5 电力电缆等设计选型不当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电力电缆与保护、控制电缆等同沟集中布置也可能造成扩大事故。
6.1.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
6.1.7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是保证能快速消防应急处置的需要。干燥的砂子是限制油火蔓延的行之有效的灭火材料。消防砂箱、消防铲把和斧把、消防桶上涂以红色是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要求的。
6.1.8 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也是防火的重要环节,其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6.1.9 高寒地区易发生冬季消防水管道冻裂现象,所以消防系统在设计选型时应考虑各地域的环境因素。
    当室内消火栓设在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建筑物内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安装快速启闭阀,在室内消火栓给水管路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6.1.10 我国近年生活用火引起的火灾中,吸烟不慎引起的火灾次数占很大比例。禁止吸烟的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6.1.11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清理和检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消除火险隐患。
6.1.12 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明确责任人。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电炉是发热设备,安装位置与可燃物品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员离开必须切断电炉的电源。
6.1.13 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发现渗漏油应及时消除。渗漏油应及时拭净,不可任其留在地面或墙体。
    油管道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油管道法兰结合面应使用质密、耐油并耐热的垫料。由于橡胶垫、塑料垫一般不耐温、不受压,均不能使用。
    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发生渗、漏油,若蒸汽管道保温残缺不全,油喷在蒸汽管道上会引起着火。
    检修或运行时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应及时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油管道应尽量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6.1.14 积油聚集起来,就会蒸发油气体。排水沟、电缆沟和管沟等沟坑内通风条件差,蒸发出来的油气体散发不出去,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有火源,就会发生爆炸燃烧。
6.1.15 汽油、煤油和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如果管理不当,遇上火源就会燃爆,因此严禁存放在生产现场。生产现场存放的油类主要是透平油、绝缘油和润滑油等,属丙类油品,生产现场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应大于0.2m³。油类盛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不让油蒸汽冒出。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6.1.16 汽油是易燃品,油蒸汽容易逸散,接触微小的火星也能引燃。
6.1.17 随意倾倒废油,油汽不断蒸发,遇明火、高温物体容易发生燃烧,可能酿成火灾。
6.1.18 抹布和棉纱头等擦拭材料应放在带盖的铁箱内,避免接触明火或高温物体。用过的擦拭材料定期清除,防止可燃物长时间堆积,氧化放出热量,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引起着火。
6.1.19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发生火灾时,既容易被着火建筑引燃,造成火势的蔓延,也可能妨碍消防扑救。
    临时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要求。
6.1.20 高温设备管道附近搭建竹木脚手架可能因热量辐射、传导而引起燃烧。
6.1.21 为了方便报警人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报警,除在电话机近旁,还应在现场布置的灭火器和消火栓箱上印有火警电话号码。火警电话号码不仅是公安消防队的火警电话,也包括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或本单位消防管理、安监部门的电话号码。
6.1.22 发生电缆火灾时便于逃生。
6.1.23 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了保证火灾时消防人员和消防抢险救灾装备的顺利通行,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2 热管道、电缆等处积粉自燃是造成火电厂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燃。
6.1.24 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随着管理水平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大部分变电站趋向于无人值班,无人值班变电站基本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其中有些变电站的火灾报警信号并未传送至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这些无人值班变电站一旦发生火情,即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报警,消防监控场所也无法知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就失去其应有作用。
    2 为加强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远程监控,建议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将视频信号传送至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或当地消防监控中心,并有声光警示功能。
    3 为便于救援人员施救,无人值班变电站除电气设备房间等场所需配置灭火器外,入口处和主要通道处也应设置灭火器。
    4 地下变电站存在疏散困难等问题,因此地下变电站严禁明火取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 电气配电装置室一般都设计了消防系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须尽快排烟,因此应设置排烟设施。
    6 地下变电站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具有与消防报警系统联锁的功能,当消防系统采用气体灭火时,为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通风或空调风管上应设置与消防系统相配套的防火阀,能自动关闭。
    7 单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一阀损坏,两支水枪均受影响,故强调需采用双阀双出口型室内消火栓。
6.1.25 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500kV及以上换流变压器容量均超过125MVA的,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阀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如同时安装早期烟雾报警和紫外线火灾探测器等。换流阀是直流输电的核心设备,宜安装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4 500kV换流阀的阀厅,因为要保持清洁,不允许尘埃进入厅内,所以用空气过滤器将空气过滤后送入厅内,并保持厅内压力稍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所以灭火时需先关闭通风机,以免火苗外窜,然后再行灭火。
6.1.26 本条是对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和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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